|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省玉溪市鑫社工贸有限公司印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鑫社工贸有限公司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 二、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鑫社工贸有限公司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 三、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鑫社工贸有限公司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 四、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鑫社工贸有限公司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 五、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鑫社工贸有限公司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624元,减半征收计4812元。由原告***负担377.44元,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鑫社工贸有限公司印刷厂共同负担4434.56元。 本判决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