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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福建汇宝能源有限公司
三明巨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福建汇宝能源有限公司尚欠货款80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福建汇宝能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00元(截至2018年11月26日),并应以尚欠的80000元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起继续向福建汇宝能源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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