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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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 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0456273.26元(含执行申请费1077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某2、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某、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苏某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6107749元(含执行申请费1077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石某1对被执行人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抵押物,位××县的房产和土地(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平字第XXXX号,面积2493.25㎡的商业房和土地证号为平国用(2011)第601**,面积938.46㎡的国有出让土地)在最高限额26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