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归还卡号为62×××02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本金19693.3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①从2018年3月23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计3181.35元;②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③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暨以每一期(每月22日)所欠利息及之前所有累计的违约金为基数乘以5%,最低5元计收;④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暨以每一期(每月22日)所欠利息及之前所有累计的违约金为基数乘以5%,最低5元计收,最高不超过500元;(上述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从2019年8月31日起解除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