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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下各原告款项,其中包括原告(34235号案)***、(34236号案)***、(34237号案)***、(34238号案)***、(34244号案)***、(34245号案)***、(34247号案)***、(34248号案)***、(34250号案)***、(34252号案)***、(34258号案)***、(34261号案)***、(34263号案)***、(34265号案)***、(34267号案)***、(34269号案)***、(34272号案)***、(34273号案)***、(34275号案)***、(34277号案)***、(34281号案)***、(34289号案)***、(34290号案)***、(34291号案)***、(34295号案)***、(34300号案)***款项各39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5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45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4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39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117元;

二、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下各原告款项,其中包括原告(34239号案)***、(34241号案)***、(34255号案)***、(34257号案)***、(34259号案)***、(34260号案)***、(34262号案)***、(34264号案)***、(34271号案)***、(34283号案)***、(34285号案)***、(34288号案)***、(34292号案)***、(34293号案)***、(34296号案)***、(34299号案)***、(34301号案)***芳、(34303号案)卢家棋、(34305号案)张志强各款78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10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90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8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78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234元;。

三、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下各原告款项,其中包括原告(34240号案)***、(34242号案)***、(34246号案)***、(34249号案)***、(34251号案)***、(34253号案)***、(34268号案)***、(34270号案)***、(34282号案)***、(34286号案)***、(34294号案)***、(34302号案)冯伟文款项各156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20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180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16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156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468元;

四、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34243号案)***款项663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85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765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68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663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1989元;

五、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下各原告款项,其中包括原告(34254号案)***、(34280号案)***、(34298号案)***款项234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30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270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24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234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702元;

六、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34256号案)***款项117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15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135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12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117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351元;

七、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下各原告款项,其中包括原告(34266号案)***、(34287号案)***、(34306号案)程成祥款项390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50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450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40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390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1170元;

八、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下各原告(34274号案)***款项70000元,(34276号案)***款项10000元、(34278号案)***款项20000元、(34279号案)***款项10000元及违约金(分别按对应本金7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

九、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以下各原告款项,其中包括原告(34297号案)***、(34307号案)陈建辉款项195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25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225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2月2日止,按本金200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195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585元。

十、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34304号案)谭锦红款项156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20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日止,按本金180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同年1月10日止,按本金16000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同年4月3日止,按本金156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和赔偿律师费468元;

十一、被告***、***对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各原告的上述债务中的应付款项及违约金(即律师费除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十二、驳回上述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35号案)、(34236号案)、(34237号案)、(34238号案)、(34244号案)、(34245号案)、(34247号案)、(34248号案)、(34250号案)、(34252号案)、(34258号案)、(34261号案)、(34263号案)、(34265号案)、(34267号案)、(34269号案)、(34272号案)、(34273号案)、(34275号案)、(34277号案)、(34281号案)、(34289号案)、(34290号案)、(34291号案)、(34295号案)、(34300号案)各25元};{(34239号案)、(34241号案)、(34255号案)、(34257号案)、(34259号案)、(34260号案)、(34262号案)、(34264号案)、(34271号案)、(34283号案)、(34285号案)、(34288号案)、(34292号案)、(34293号案)、(34296号案)、(34299号案)、(34301号案)、(34303号案)、(34305号案)各39元};{(34240号案)、(34242号案)、(34246号案)、(34249号案)、(34251号案)、(34253号案)、(34270号案)、(34282号案)、(34286号案)、(34294号案)、(34302号案)、(34304号案)各179元};(34268号案)204元;(34243号案)1085元;{(34254号案)、(34280号案)、(34298号案)各318元};(34256号案)109元;{(34266号案)、(34287号案)、(34306号案)各597元};(34274号案)1094元(***负担94元,余款1000元由三被告负担),(34276号案)103元、(34278号案)268元、(34279号案)103元;{(34297号案)、(34307号案)各248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尚之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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