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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洋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对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4年佳(保)字0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20000000元;福建省南洋门业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3年龙文(保)字019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000元;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3年龙文(保)字01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7350000元;***、***、***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3年广个(保)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45000000元;***、***、***、***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3年广个(保)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45000000元];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洋门业责任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231元,由上诉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承担10141元,由被上诉人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909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231元、公告费520元均由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洋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