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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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汇票本金10万元; 二、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汇票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