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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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罚息49437.5元及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5.65%*(1+50%)]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对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就***、***、***、***提供的抵押物[以房他证芗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抵押物范围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优先受偿的债权与编号为3510062015000282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43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97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