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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汕头市宏海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付款行为;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壮丽彩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宏海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662280元及利息(以11662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以116622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宏海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92.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壮丽彩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宏海建筑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192.4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壮丽彩印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3192.43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