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46.85元(已算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