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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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弘恒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2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尧成(未到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青,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弘恒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祝井刚(未到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万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弘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恒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2017)苏07民终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万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荐 审判员杨艳 审判员马燕 法官助理徐贝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贝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