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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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 会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主张合理损失合计2379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 上述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应支付给原告196805元,支付给被告***4118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款项付至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02】;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