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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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十堰维四达商贸有限公司、***、***、***、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湖北聚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十堰秋丰贸易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