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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森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孝感一分公司
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
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
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孝感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混凝土货款13917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13917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孝感中都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1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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