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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赔偿款1000000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赔偿款409968.36元(不含已支付的6344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6元,由***负担600元,***、***连带负担62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213元,***负担2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