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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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驻马店市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损失共计116210元。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驻马店市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及鉴定费共计30656元。 三、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3元,由被告***、被告驻马店市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