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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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郑州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81830.4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106.0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郑州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办理位于上街区许昌路6号院6幢1单元402号房屋的抵押登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保全费896元,由被告***、郑州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