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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8601.15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2265.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开户账号:93×××3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原告***负担1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313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243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1012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