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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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会理县恒顺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250000元,并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息1.5%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建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0元,由被告***承担16050元,原告承担7150元。反诉费人民币284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建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