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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龙怀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01.1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合同期内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8.23‰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1.522‰计算;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以本金29401.15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1.522‰计算;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以本金29401.14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1.522‰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35元,由被告龙怀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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