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新区永鸿翔建筑机械租赁站2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未按时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高新区永鸿翔建筑机械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原告高新区永鸿翔建筑机械租赁站垫付),由被告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