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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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嘉房置业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百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024执保273号 湖南郴州百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禾县嘉房置业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湖南郴州百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禾县嘉房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4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提交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但被申请人账户的余额不足。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的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如申请人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的后果自负。 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湖南郴州百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