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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光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终2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XX路XX号(信合大厦16层)。

负责人:刘绪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光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韩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光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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