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庆标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元,共计3,182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庆标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