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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3000000元; 四、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3292509元; 五、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3286元,由上诉人***负担27652元,由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