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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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461895.35元,并以工程款2461895.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承担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06073.75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款706073.75元为基数按照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款706073.75元范围内向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五、驳回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9448元,由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8587元,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6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194元,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负担。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1元,由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236元,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5元;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73元,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负担29071元,由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6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