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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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福仁钢管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71182.22元、罚息1001000.11元、复利339134.46元,共计3411316.79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以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福仁钢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9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4691元,由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福仁钢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