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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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3民初1435号 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宦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 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永洪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倪萍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