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锦元盛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锦元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锦元盛商贸有限公司偿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罚息185160.78元、复利16678.32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欠付的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加4bp上浮50%标准计算); 三、被告***、***为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锦元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3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24323号),建筑面积37870.64平方米的房屋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锦元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12.87元,由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