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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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盒世(嘉兴)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田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田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盒世(嘉兴)包装设备有限公司2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3596.28元,此后以23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博盒世(嘉兴)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山西田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