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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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同心路支行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024600.01元及利息(以代偿款10024600.0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95元,由原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71元,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