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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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曹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晨酉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 二、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晨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曹一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租赁费4404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曹一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晨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3元,减半收取473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曹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5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晨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80元。反诉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淄博晨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