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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芜湖东方探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524788元; 二、驳回原告芜湖东方探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13元,减半收取计5056.5元,由原告芜湖东方探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5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担4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