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执保941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克峰,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与***、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苏K×××**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K×××**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苏K×××**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240000元)。因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7日判决车牌号为苏K×××**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归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向我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故决定解除对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K×××**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 解除对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K×××**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