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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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31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