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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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海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各项合理损失132408.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该款已给付原告),在死亡及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赔偿73999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8409.31元,上述赔偿款122408.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元,鉴定费用3910元,合计5592元,由被告海州公司负担5402元,由原告***负担19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海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