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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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共同退还给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80603台马达的货款人民币2435368.34元; 二、被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给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因检查、拆卸、分拣瑕疵马达人工费人民币873107.3元以及证据保全公证费、摄影摄像费人民币21955元,合计人民币89506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43元,由被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