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59966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2日,以月利率4.8‰为标准进行计算;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以月利率4.8‰的1.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本金259966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月利率4.8‰的1.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7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