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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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秦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75457.76元; 二、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秦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967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430元,被告负担1175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