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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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书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建效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和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自2011年12月1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保证金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徐家镇人民政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保证金退还及利息损失赔偿在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书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建效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和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4400元,由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书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建效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和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书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建效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和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游仙区徐家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