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4.6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2月8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负担29123元,由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负担826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