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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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禾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134400元胶片款给原告广西禾伦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4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广西禾伦贸易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33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