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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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857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共计3218579元;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按月利率11.6‰支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或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前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偿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原告可对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48元,已减半收取计16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74元,由被告宁夏润丰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