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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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巫山县人民医院赔偿款42959.97元,诉讼费203元; 二、驳回原告巫山县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