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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杰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杰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费用1135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上述未付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4日起支付至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上述费用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杰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计1336元,由原告合肥杰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58元,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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