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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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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对安徽省旌德县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本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借款本金136432.6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的利息1577.96元,2014年5月2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585%并加收罚息50%计息);”;

三、原审被告***、***、***、***于本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返还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借款本金136432.6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的利息1577.96元,2014年5月2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585%并加收罚息50%);原审被告***、***、***的还款义务以继承高娟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原审被告***的还款义务由原审被告***、***代为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负担500元,原审被告***、***、***负担2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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