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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55967元及利息2681115.8元(从2017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以下标准计算:260万元按照月利率3%计算,7193580.2元按照年利率5.75%计算,6862386.8元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三、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16655967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护场人员工资52157.8元; 五、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在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9793580.2元工程及利息2461115.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10元,由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75元,由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8135元;鉴定费50000元,由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