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 雷波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8338.18元(税218538.18元+转陈喜英3800元+保险费3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2元,由原告***负担8897元,被告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