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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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华源石化有限公司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一万六千一百九十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源石化有限公司、任保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