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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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59元(原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4566元),由原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59元(账户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